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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沅陵县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周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沅陵县人,住(略)。系申请执行人谢某某之女。

申请执行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居民,湖南省沅陵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沅陵县六中职工,湖南省沅陵县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91一X号刑事裁定书,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怀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周某甲、周某乙与被执行人李某某都在沅陵县人民法院管辖内,为了便于执行,减少执行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0)怀中执字第X号案件,指令沅陵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贤良

执行员马国庆

执行员李某龙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舒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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