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淮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某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0日作出(2010)信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翔
审判员王秀
审判员李锦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鹤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