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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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甲醉酒无证驾驶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甲,又名丁X,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0年10月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3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8日23时许,被告人丁某甲醉酒无证驾驶豫x号丰田轿车沿扶沟县X路由南向北行驶到鸿生生活超市前,将同方向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高某某撞倒,致使高某某当场死亡。相撞后,被告人丁某甲向左打方向,措施不力,又与相对正常行驶的豫x号急救车相撞,被告人丁某甲驾驶的车辆斜向东北,撞入公路东的沟内。致使急救车的司机尹某某及乘坐人郝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丁某甲及所驾驶车辆上的乘坐人丁某丙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坏。

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证明上述事实:1、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丁某丙、尹某某、郝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宋某某、王某某、周某乙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记录;5、鉴定结论;6、有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受伤、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当庭认罪,并给予受害人赔偿,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建议在有期徒刑2-3年内量刑。

被告人丁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8日23时许,被告人丁某甲醉酒无证驾驶豫x号丰田轿车沿扶沟县X路由南向北行驶到鸿生生活超市前,将同方向骑电动车正常行驶的高某某撞倒,致使高某某当场死亡。相撞后,被告人丁某甲向左打方向,措施不力,又与相对正常行驶的豫x号急救车相撞,被告人丁某甲驾驶的车辆斜向东北,撞入公路东的沟内。致使急救车的司机尹某某及乘坐人郝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被告人丁某甲及所驾驶车辆上的乘坐人丁某丙受伤,经鉴定属轻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坏。扶沟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丁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丁某甲与受害人高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高某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x元。被告人丁某甲分别赔偿受害人尹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郝某某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今后治疗费4056.73元、3259.60元、3646.73元、x.47元。被告人丁某甲赔偿宋某某汽车修理费、材料费共计x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丁某甲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被害人丁某丙陈述,2010年9月8日晚上,被告人丁某甲驾驶豫x号丰田轿车从扶沟回白潭,他在副驾驶位上坐着睡着了,怎样发生的事故他不知道。3、被害人尹某某陈述,2010年9月8日晚上,他驾驶豫x号急救车去包屯镇拉病号,回来时,行驶到县城北关大王某附近,对面过来一辆车,速度很快,撞住一辆电动车,又斜着冲过来撞住他的车,后撞入路东面的沟内。4、被害人郝某某陈述,2010年9月8日晚,她陪儿媳妇刘某某乘“120”急救车去扶沟生产,行驶到县城北关大王某附近,有一辆车撞住了“120”急救车,她和儿媳妇、儿子都受伤了。5、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0年9月8日晚,她乘“120”急救车去扶沟生产,行驶到县城北关大王某附近,有一辆车撞住了“120”急救车,她的腿受伤了。6、证人宋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9月8日晚,“120”急救车去包屯镇拉病号,回来时,行驶到县城北关大王某附近,发生了交通事故。7、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9月8日晚,他在家里听到外面巨大的响声后,从家里出来,看到“120”急救车在路边停着,有人受伤。路东边沟内有一辆黑色轿车,轿车内有两个人都受伤了。8、证人周某丁某言证实,2010年9月8日晚,丁某丙给他打电话说,喝酒喝多了,让他去县城接丁某丙,他和丁某甲开着五菱之光面包车一块去接丁某丙。回来时,他驾驶豫x号丰田轿车拉着丁某丙,走到北关消防队时,丁某丙不让他开了,让丁某甲开,他开着五菱之光面包车先走了。9、证人丁某丙、丁某丙证言证实,2010年9月8日晚,他和丁某丙等人喝酒之后,周某丁某和丁某甲开着五菱之光面包车接丁某丙。10、现场勘查笔录。11、交通事故尸表检验记录,证明受害人高某某系交通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12、扶沟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丁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13、扶沟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丁某甲、丁某丙伤情程度属轻伤。14、周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证明被告人丁某甲驾车时,属醉酒状态。15、民事赔偿协议书,证明被告人丁某甲与受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多人受伤、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甲当庭自3愿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四喜

审判员张雪良

审判员林文俊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张艳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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