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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乙与被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刘尚,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李某乙与被告飞翼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乙于2012年6月2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某乙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合法,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3元,减半收取3651元,由原告李某乙负担。

审判员徐湘清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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