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郭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2日凌晨1时,被告人郭某因撞到被害人邓某X停放在东岗镇X村X路边的货车上,与在车上看车的司机发生纠纷,车主邓某X得知信息后来到现场,双方协调未果,邓某X便报警,从派出所出来,郭某殴打邓某X,致使其受伤。经林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邓某X右鼓膜外伤性穿孔,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邓某X陈述、证人邓某X、原XX等人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1、被告人郭某于2012年4月11日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郭某供述、投案证明、协议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庭审中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郭某昌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军鹏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