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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某与被上诉人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郭霞红,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元华,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某。

委托代理人郑贴侨,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二日作出的(2011)武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霞红、高元华,被上诉人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贴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邱某在广东期间与原告黄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12月29日,黄某与邱某签订合作购房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购买邱某之兄邱某红位于武冈市东门旺角X某的401房,房款16万元先由黄某支付,邱某待适当时候再补合房款。同日,黄某、邱某与邱某红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房价为16万元(该价格含税费、增容等基本费用),原邱某红与武冈市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18.3万元房价和税费、办房产证费用与该16万元之间的差价由邱某红承担。黄某于当天将购房款16万元以银行转账方式打入邱某红建行账户,并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更名手续,即买受人变更为黄某、邱某。此后,因邱某得知黄某系已婚的事实,邱某及其家人便反悔上述房屋转让协议。2009年12月30日,邱某红的上述建行账户支取现金13.4万元。邱某主张该款中的13万元已交给黄某用于退还黄某所付购房款,黄某所付购房款中其余3万元作为黄某对邱某的损失补偿费,邱某并提供证人X某、X某、X某三人的证言,黄某对此予以否认。2010年6月29日,黄某从广东邮寄催收函至武冈,向邱某催收购房款8万元。2011年6月,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邱某偿还其垫付的购房款8万元。双方均未提供本案房屋的有关产权登记证书。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合作购房协议》、《房屋转让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信银行转账单、催收函及邮政特快专递回执、银行交易明细记录、证人X某等的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表面上系买卖合同纠纷,但实质是婚约财产纠纷。本案争执的焦点是被告邱某在合作购房后是否退还给原告黄某购房款13万元。从本案邱某的哥哥以优惠近3万元的价格出卖房屋给黄某与邱某、当时房地产的价格行情以及双方从广东回武冈共同购房目的等分析,邱某陈述购房为结婚所用,相对于黄某陈述购房系黄某与邱某共同投资所用更符合情理;然后从本案的证据分析,黄某虽提供了合作购房协议,但该证据仅反映了双方购房时约定的出资状况,邱某在黄某垫付了房价款后并没有向黄某出具购房款欠条,所以该协议并不能证明邱某至今欠购房款的事实。邱某提供的三份证人证言,其中两位证人虽与邱某有亲属关系,但该两位证人确系知道该案件事实情况的人,邱某还提供了其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X某的证言予以佐证,邱某哥哥邱某红的银行账户于2009年12月30日支取13万元的事实亦佐证该事实,上述证据形成证据链。故对邱某辩称已经退还黄某购房款的主张,予以采信。综合上述理由,黄某要求邱某支付购房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诉讼请求。

黄某上诉称,原审采信证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黄某与邱某之间关系及购房出资情况的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邱某偿还黄某垫付的购房款8万元。

被上诉人邱某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其物权登记凭证是当事人得以就房屋主张物权的重要依据。本案中,黄某与邱某合作购房,黄某支付了购房款,并将该房屋交由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黄某诉请邱某偿还其垫付的购房款,黄某该诉讼请求与本案房屋的物权具有紧密关系。故处理本案的关键应是审查该房屋的物权登记情况而不是邱某是否应退还或是否已退还黄某购房款。因本案房屋的物权登记情况尚处于不明状态,在此情况下,黄某要求邱某偿还其房屋垫付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故原审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因此,黄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180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罗松

审判员肖碧兰

二○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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