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县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易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工人,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告湖南南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渌口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易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外人易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公司董事长,住湖南省株洲县X镇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雪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李某鹰、人民陪审员刘申芝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易某甲诉称:原告于2008年2月2日至2011年12月在被告南豹实业公司上班,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四年,工资底薪1800元每月,总计四年工资80800元,被告未付分文。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80800元。
被告南豹实业公司辩称:欠付工资属实,请求法院组织调解。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1、合同期限肆年,从2008年2月2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止。2、乙方(易某甲)每月工作三十天,甲方(南豹实业公司)以货币形式每月30日支付乙方基本工资等各项福利待遇合计壹仟捌佰元每月。因被告资金周某困难,故未向原告支付工资,经双方结算,被告南豹实业公司共欠付原告工资款80800元。2011年1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载明:“欠条今欠到2008年2月—2011.12.30守厂工资合计人民币捌万零捌佰元正(整)是实。立据人:易某乙。2011.11.29.”该借条上盖有被告南豹实业公司的公章。至起诉时止,被告未偿付原告分文工资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本院通知案外人易某乙(被告南豹实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调解,经本院主持三方调解,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南豹实业有限公司自愿在2012年3月1日前一次性偿付原告易某甲工资8.08万元,案外人易某乙自愿以其个人财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二、上述款项付清后,原、被告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被告湖南南豹实业有限公司及案外人易某乙自愿共同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宋雪峰
审判员李某鹰
人民陪审员刘申芝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孙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