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某某,男,1975年9月3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中国区执行主席。
委托代理人吕某,上海市某某(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告于2010年9月17日在被告处购得三条领带共计人民币324元。购买后发觉该商品的白金色部分与整个面料的材质不一致,后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不合格产品。故现诉讼来院要求被告退一赔一。被告不认可商品有瑕疵,但为了妥善解决纠纷,愿意退一赔一,并作出相应的补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12月15日之前退还原告潘某某货款人民币324元,并一次性补偿原告潘某某人民币3,324元。
二、原告潘某某应于2010年12月15日之前退还被告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货号为x领带三根。
三、双方无其它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2月15日之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建波
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