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男,瑶族。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
被告左某某,男,37岁,江华县邮政局临时工。
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受理原告冯某某、陈某某与被告左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冯某某、陈某某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冯某某、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某、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木东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黄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