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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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石泉县X组织机构代码:(略)—3)。

被告人谭某某,男,个人情况略。

辩护人曹某某,陕西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代检查员许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石泉县人民检查院于2012年3月9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于2012年4月8日建议恢复法庭审理后,再次于2012年4月9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于2012年5月9日建议本院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在明知张东坡(在逃)、姬某某(另案处理)曾盗窃摩托车并贩卖的情况下,以购买二手摩托车为由,伙同张东坡、姬某某于2011年10月12日从西安来到石泉县城,并欲购买其二人在我县盗窃的摩托车。2011年10月13日凌晨被告人谭某某以800元低价从姬某某手中购买张东坡、姬某某二人当日在我县盗窃的两辆二轮摩托车中的一辆蓝色豪爵牌跨骑摩托车,在驾驶被盗摩托车返回西安的途中被宁陕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截获。经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盗的二辆摩托车价值为11001.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两辆,价值人民币11001元整,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决。

被告人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予以否认,并辩称,其未参与盗窃,是从姬某某手中购买了其中一辆。另辩解,其被抓获后检举了他人撞死人逃跑的事实,应是立功行为。请求给予一次改过机会。

辩护人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及侦查材料来看,认定被告人谭某某盗窃两辆摩托车的证据不足,应认定谭某某盗窃摩托车是一辆,且数额属较大,而不是巨大。2、被告人谭某某是初犯,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是好的,同时将被盗摩托车一辆已返还被害人,未造成被害人太大损害,请求对被告人从轻、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2日被告人谭某某伙同姬某某(另案处理)、张东坡(在逃)、刘锴栋等四人从西安驾驶小轿车窜至石泉县X路盗窃柳华亮豪爵x-2A型两轮跨骑摩托车一辆和郭艳芳雅马哈100型踏板摩托车一辆。次日凌晨5时许,谭某某驾驶的两轮跨骑摩托车被宁陕县巡逻民警抓获,另一辆雅马哈100型踏板摩托车被姬某某扔在210过道宁陕县梁家庄处,被民警追回。经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被盗的二辆摩托车价值为11001元整。

另查明,被告人谭某某、姬某某等人所盗窃的两辆摩托车被石泉县公安局追缴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某、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失主柳华亮陈述笔录,证明2011年10月13日早6时许,发现自某一辆天蓝色“豪爵”x-2A型两轮跨骑摩托车被盗了。

2、石泉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1年10月13日10时许,居住在石泉县X镇“水泊人家”住宅楼X号X单元X楼柳华亮电话报称,发现其停放在自某楼下的一辆蓝色“豪爵”x-2A型两轮跨骑摩托车被盗。

3、失主郭艳芳陈述笔录,证明2011年10月13日早晨,其发现停放在县X路水泊人家旁边院内一辆粉紫色雅马哈100型踏板摩托车被盗了。

4、石泉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1年10月13日10时许,居住在石泉县X镇“水泊人家”住宅楼X单元X楼郭艳芳电话报称,发现其停放在自某楼下的一辆粉紫色雅马哈100型踏板摩托车被盗。

5、宁陕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宋晓培、张勇抓捕谭某某经过,证明2011年10月13日凌晨5时许,宁陕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巡逻队员张勇、谭某俊、宋晓培、赵陈军,在巡逻时发现有三辆急驰而过的摩托车,其中两辆踏板车,一辆跨骑摩托车,一人骑着一辆,由宁陕县向西安方向急驶,巡逻队员张勇、谭某俊、宋晓培、赵陈军等开警车立即尾随,后将骑陕x豪爵125(蓝色)跨骑摩托车嫌疑人谭某某抓获,并将陕x(灰色)雅马哈100型踏板摩托车在210国道梁家庄处追回,其余二人骑另一辆被盗踏板摩托车逃跑。谭某某对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姬某某供述笔录,证明2011年10月的一天,谭某某给其打电话去石泉县城偷摩托车,谭某某和他朋友开一辆小轿车到西安市X村十字接的我,上车后其又给刘锴栋打电话叫他跟其一起去,后在吉祥村X街口将刘锴栋接上,是从西安到石泉县X路,几个人换着开车。当晚12时左右到的石泉县城,在县城里转了一圈,到县城是其开的车,发现在一个小区里有两辆摩托车,谭某某和他朋友下车,其把车停在小区门口,刘锴栋与其没下车,在车上等着,谭某某与他朋友到小区院里先后将两辆摩托车打火线接好,出来告诉其和刘锴栋车的打火线已接好,等走的时候骑走,现在再去偷几辆摩托车,等全部弄好都骑走。后其又开车拉着他们到另一个小区X区院子谭某某将一辆红色跨骑摩托车从小区里骑出来,后一同返回到第一个小区,刘锴栋和谭某某的朋友进去把开始偷好的摩托车骑出来,其开车,谭某某和他的朋友、刘铠栋他们三人分别骑一辆摩托车从石泉县往西安的老公路返回西安,走到宁陕县旬阳坝时有警察查车,过了警察设的卡点后,谭某某的朋友开小车追上了给其说谭某某被警察抓住了,让其赶紧把摩托车扔了跑,后其把摩托车扔在了公路边,这次偷摩托车是谭某某提出,也是谭某某和他的朋友去偷的。

7、刘锴栋X年3月22日供述笔录,证明2011年国庆节后,其与姬某某,还有两个人不认识,这两个人其中一个是开车的,后来听姬某某和别人给其说这两个人一个叫少雷,但没告诉姓什么,另外一个叫张东坡,这次我们是开小轿车从西安到石泉的老公路,到石泉县天已经黑了,他们让其在一个带有公园的路边等他们,后他们将偷来的这辆踏板摩托车骑到公园路边,姬某某让其先把这辆车骑走了。后来他们偷了几辆不知道,但姬某某对其说他把其骑的那辆摩托车扔到山里了。

8、姬某某于2012年3月21日辨认同案犯谭某某及刘锴栋X年3月22日辨认谭某某照片笔录在卷。

9、被盗两辆摩托车概览照片六张在卷。

10、宁陕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和石泉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在卷。

11、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证结论书,证明石泉县公安局委托鉴定的两辆摩托车价值11001元。

12、石泉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谭某某户籍信息在卷。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实本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于2011年10月13日凌晨以800元低价从姬某某手中购买张东坡、姬某某二人当日在我县盗窃的两辆二轮摩托车中一辆的事实与当庭调查的事实有误,应认定谭某某直接伙同他人盗窃二辆摩托车的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谭某某辩称,其是从姬某某手中购买一辆摩托车的理由无证据证实,且其当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另辩解,其在抓获后,检举他人撞死人后逃逸的事实,应是立功行为,经查,是在其未检举前已被公安机关将此逃逸人抓获。故此,两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护被告人谭某某在本案中盗窃摩托车是一辆而不是两辆,应属数额较大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谭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试行)》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5年1月12日止)。

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安友

人民陪审员吴正民

人民陪审员王志成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欧莎莎

附:法律条文(节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一款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0000万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各省、自某、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

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意见(试行)》

盗窃罪:……

数额巨大:……陕南、陕北地区X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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