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仝某某。
上诉人薛某某与上诉人马某某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张国伟
审判员武丽霞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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