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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盘锦增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盘锦增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X区X路东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职工,住(略)-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X区X街北人和小区X号。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职员,住(略)-X-X。

委托代理人: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略)-X号X-X-X。

申请再审人盘锦增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盘中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盘锦增程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某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元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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