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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县棉麻集团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社旗县支行、新野县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社旗县永昌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刁某、张某某存单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新野县棉麻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梦麟,河南从头越(略)事务所(略)。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社旗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刚,河南宛东(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忠仁,河南大为(略)事务所(略)。

被告:新野县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1973年出生

被告:刁某,男,196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1966年出生

被告:社旗县永昌淀粉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经理。

被告:张某某,住(略)。

原告新野县棉麻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棉麻集团)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社旗县支行(以下简称社旗农行)、新野县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集团)、社旗县永昌淀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刁某、张某某为存单纠纷一案,于200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3年3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3年5月26日,9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棉麻集团的委托代理人乔梦麟,社旗农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刚、张忠仁,纺织集团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乙,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永昌公司和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于2003年9月22日以涉嫌犯罪裁定中止本案诉讼,于2Ol0年5月15日恢复审理。

棉麻集团诉称:1999年,新野县棉麻集团公司与纺织集团下属的新龙公司签订棉纱、棉布销售协议,新龙公司以存单代现金支付棉纱棉布款,存单由社旗农行李店营业所开具总计226万元,该营业所仅支付116万元,下欠110万元给了张活期储蓄存单,棉麻集团在要求支付下欠款时,遭其拒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棉麻集团款项11O万元及利息,诉讼费及诉讼所支出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社旗农行辩称,我行与原告不存在存款关系,其所持有的存单为虚假存单,且本案不是一般的存款纠纷,是一系列犯罪交织在一起的金融犯罪,社旗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纺织集团辩称:刁某所签合同是个人行为,新龙公司没授权签订棉纱、棉布合同。

刁某辩称:刁某是新龙公司的职工,应认定刁某的行为是新龙公司的职务行为。

永昌公司、张某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1、1999年,棉麻集团在清收货款时,从债务人郑州国棉一厂、五厂、:六厂拉回价值数百万元的棉布和棉纱,因公司资金困难,新龙公司的代表刁某找到棉麻集团要求购买该批棉布和棉纱,尔后,棉麻集团的代表张宏耀与新龙公司的代表刁某签订了《棉纱棉布销售协议》,协议签订后,棉麻集团将棉布棉纱交付给新龙公司,新龙公司以社旗农行开具的分别为5O万元、80万元、96万元总计226万元的存单代现金支付棉纱款,新龙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后,社旗农行李店营业所开具户名为张宏耀,存款为110万元的活期存单,折抵下欠货款,棉麻集团持单取款时,社旗农行认为存单系虚假存单拒付引起纠纷。2、张宏耀系棉麻集团的经营科长,刁某系新龙公司的工作人员,新龙公司属纺织集团的下属企业。3、棉麻公司持有的存单的存款人为张宏耀。4、2002年张宏耀持存单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宏耀所持存单所载明款项不论是否是社旗农行工作人员虚开,其所有权均不属张宏耀个人所有,应由张宏耀所在单位棉麻集团所有,并于2002年12月10日作出(2002)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张宏耀的起诉。5、社旗县公安局于2002年8月19日以社旗农行李店营业所副主任李书岭、在主任张清有的唆使下,违反规定,为棉麻集团张宏耀非法开具金额为壹佰壹拾万元的农行存单,给社旗农行造成巨大损失为由立案侦查。现仍在侦查中。

本院认为:棉麻集团持有的社旗县行李店营业所于1999年11月29日开具的110万元活期存单,因开具该活期存单的工作人员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社旗县公安局已于2002年8月19日立案侦查。鉴于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诉讼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X号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的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野县棉麻集团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O元,由新野县棉麻集团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海波

审判员孙建章

代理审判员白丞博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邓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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