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邝XX,(……个人信息省略……)。
申请人欧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6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邝XX、欧XX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邝XX、欧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4月15日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邝XX一次性赔偿胡XX死亡赔偿金和安葬费共计人民币x元。由欧XX方一次性赔偿胡XX死亡赔偿金和安葬费x元
二、此事故一次性处理,今后无论任何一方再有什么情况均不在复议,不得再追究任何责任。此协议三方确认后签字生效,三方不得反悔。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孔辉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