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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8、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南阳理工学院法律援助站律师。

被告8,男。

委托代理人陈大强,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8、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8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平安财险山西分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11月2日12时左右,被告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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