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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甲与毛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沅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甲,女。

被告毛某,男。

原告田某甲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29日依法向被告毛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28日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2月16日共同生育一子,取名毛某。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不知道被告有打某赌博的恶习,婚后被告经常在外打某赌博不管原告的生活,整天不务正业。2007年2月,原、被告各自外出打某,年底回家被告不仅不拿钱给原告,还反问原告要钱花,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次年又各自外出打某。2009年2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夫妻分居达4年之久,感情确已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子女由原告抚养,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佐证:

1、身某、常住人口登记卡、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及子女毛某的基本情况;

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05年1月28日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

3、证人田某乙的证言1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经常在外打某、买某,并于2009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分居3年的事实。

4、湖南省溆浦县X村委会证明,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经常在外打某、买某,并于2009年外出,至今未回的事实;

被告毛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庭依职权向被告毛某的父亲毛某林所作的两份询问笔录,分别证明被告毛某下落不明的事实以及毛某林要求代为抚养毛某的事实。

原告田某甲向本庭提交的上述证据中:第1、X号证据系有关部门颁发或出具,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第X号证据证人田某乙的证言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经常打某、买某,并于2009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分居3年的事实,该证言内容上能与第X号证据溆浦县X村委会证明相互印证,并与原告的当庭陈述一致,该证言及溆浦水隘乡X村委会证明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为有效证据,本院对证人证言及村委会证明证实的内容予以采信。本院所作的询问笔录两份,内客观真实,与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事实相符,相互佐证,为有效证据。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根据本院确认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可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田某甲与被告毛某于200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月28日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2月16日共同生育一子,取名毛某,现在幼儿园读书。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原告不知道被告有打某赌博的恶习,婚后被告经常在外打某赌博以及买某,不关照原告的生活,整天不务正业。2007年2月,原、被告各自外出打某,年底回家被告不仅不拿钱给原告,还反问原告要钱花,双方因此发生争吵,年后又各自外出打某。自2009年2月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分居达3年之久。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的债权债务,亦无共同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相互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虽生育了一子,但双方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加之为被告打某、买某等事常发生吵打,双方关系逐步恶化,2009年2月,被告毛某离家外出,夫妻分居至今已有3年之久,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田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现虽下落不明,但其子毛某长期随被告父母生活、学习,被告父母亲并愿意代为抚养,原告当庭又自愿放弃对子女的抚养诉求,故小孩继续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父母代为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田某甲与被告毛某离婚;

二、共同生育的子女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毛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田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聂景平

审判员宋云全

人民陪审员欧勇奇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雷康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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