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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某与梁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原告熊XX,男,1968年出生。

被告梁XX,男,1956年出生。

本院于2012年5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XX与被告梁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肖运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梁XX于201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熊XX河沙欠款3592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熊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肖运华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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