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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与被告胡x、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xx,

委托代理人朱某志,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1966年2月12生,汉族,双峰县人,住(略)。

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xx市X街姑苏名园姑苏大厦六楼。

负责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利军,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胡x、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1年5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胡x、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对被告胡x、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审判员朱某雷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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