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xx,
委托代理人朱某志,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1966年2月12生,汉族,双峰县人,住(略)。
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xx市X街姑苏名园姑苏大厦六楼。
负责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利军,湖南梁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胡x、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1年5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胡x、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xx撤回对被告胡x、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审判员朱某雷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