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被告周某
原告徐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大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群、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诉称,婚初双方关系尚可,但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无法沟通。婚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对家庭经济不负担,与其他异性有暧昧短信,生活习惯不好,喜欢打牌,在原告怀孕及哺乳期间不肯回家,对女儿不尽照顾义务,经原告数次规劝无效,原告只得将女儿交由父母代为照顾。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所生之女周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周某生活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0元,周某的医疗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周某辩称,双方婚后关系很好,被告原来做生意时,由于要照顾店铺和进货等原因,被告无法天天回家,但被告负担家里开销,每月会给原告生活费3000元,女儿出生之后被告每天均回家,女儿在原告父母处生活时,被告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500元。现在被告生意失败,无法承担家庭开销,但曾和原告商量过,双方系夫妻,等被告经济状况转好,被告可以承担全部开销。原告所说暧昧短信,实际是垃圾信息,被告与其他异性并无暧昧关系。现双方主要是缺少沟通,存在误解。由于双方现在还有感情,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故不同意离婚,今后将与原告好好沟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自行相识恋爱,2003年3月2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周某。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均能自行和解。近年来,双方又因经济、被告打牌及手机内有暧昧短信息等问题产生矛盾,2010年5月16日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原告现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亦建立了相应的夫妻感情,要维系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要靠双方共同努力、珍惜。现双方因家庭经济、被告打牌及手机内有暧昧短信息等产生矛盾,系双方缺少沟通、谅解与信任,原、被告对此均负有一定的责任。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应积极与原告沟通,承担相应的家庭责任,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增进夫妻感情,维护家庭和睦。同时原告应从有利于夫妻感情角度出发,念及夫妻情分,互相体谅,互相信任,多加沟通,与被告共同努力营造和谐的家庭。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徐某要求与被告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大成
书记员石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