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临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庞xx,女,1978年x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x。
被告王xx,男,1975年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
x本院在审理原告庞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xx于2012年6月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x本院认为:原告庞xx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xx撤回对被告王先毛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庞彩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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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孙凌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