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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李某乙,女,(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龙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特别是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不守妇道,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为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赔偿金5000元。被告李某乙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原告要求离婚是受他人挑拨,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乙经人介绍于2009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2012年4月26日,因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原、被告遂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乙自愿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龙飞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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