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人陈某要求宣告邓某菊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诉称,2005年11月6日,被申请人邓某菊从广东省佛冈县X镇龙溪出租屋出走,经多年查找,至今杳无音信。被申请人的姐姐邓某菊于2007年3月2日到广东省佛冈县公安局沿江派出所报案,但一直没有邓某菊的消息。申请人又多方查找,仍然没有邓某菊的下落。邓某菊下落不明已经四年,现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人邓某菊死亡。
经查,邓某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申请人陈某之妻。2005年11月6日,邓某菊从广东省佛冈县X镇龙溪出租屋出走,2006年11月6日下午其男友黄前进到佛冈县公安局沿江派出所报失踪,2007年3月2日,其姐姐邓某菊到佛冈县公安局沿江派出所报失踪,当天该所将邓某菊录入全国疑拟失踪人口系统,湖南省临武县X村于2011年3月14日、2012年4月1日出具证明,证明至今杳无音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4月1日发出寻找邓某菊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邓某菊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邓某菊2005年11月6日从广东省佛冈县X镇龙溪出租屋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已达六年之久,且公告寻找的期间业已届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邓某菊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郑小平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高凤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