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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牛某甲、崔某某、辉县市百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述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牛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X乡临清店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县市百泉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X路。

法定代表人路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牛某甲、崔某某、辉县市百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8)辉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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