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陈某抢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王益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略),无职业。2011年10月10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某某,陕西红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检诉字(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某伟、代检察员贾芳出庭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0年7月一天晚10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成X、仝X、李X(三人均已判刑)四人在(略)X区X路河堤处,见路边水泥墩上坐一对成年男女,由成X提出抢劫,四人经预谋后,由仝X持刀架在男被害人脖子上,成X搜身抢得现金90元,李X强行摘下女被害人金戒指一枚。共计价值580元(含现金),赃款四人共同挥霍,赃物由成X销赃得款200元已挥霍。被告人陈某于2011年10月10日到王益公安分局投案自首。破案后赃物追回。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辩称,其在参与抢劫过程中没有行为,也没有语言,只是在现场站着,请求法庭给其一次悔改的机会。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某在作案中,系从犯,作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某减轻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举报抓获经过证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证清单,赃物价格鉴定书,同案犯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告人投案自首证明,被告人供述,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参与抢劫作案中起次要作用,情节轻微,系从犯,作案后能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蔡淑芳

审判员周庆臣

审判员宋保存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勇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