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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公某交通事故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兴平市人民法院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兴民初字第X号

原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兴平市X组X号村X村,系兴平市北仁机械有限公某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略)X。

委托代理人×××,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系原告妻子。

委托代理人×××,男,兴平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兴平市X组X号村X村,身份证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兴平市X组X号村X村,系×××父亲。

被告×××公某。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略)-8。

法定代表人×××,该公某总经理。

地址:咸阳市X路勘察测绘院一楼。

委托代理人×××,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该公某工作人员。

原告×××诉被告×××、×××公某(以下简称×××公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某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被告×××公某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7月26日17时30分许,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兴平市X村X路X路时,与被告×××驾驶的陕x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兴平市公某局交警大队(2011)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与被告×××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咸阳215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10月28日原告起诉至兴平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2011年12月9日经该院调解已对原告第一次治疗所花费的费用除误某外均达成一致意见,并保留了原告的后续治疗诉权。本次起诉,要求赔偿误某17751元和经依法评定伤残等级后的残疾赔偿金58385.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7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万,共计103841.40元。

被告×××辩称,对事故事实及伤残鉴定结论无异议。但误某不认,残疾赔偿金按法律规定判决。

被告×××公某辩称,由于出险时驾驶员无驾照,按交强险条款规定,因驾驶人无照驾驶,对受害人应赔偿的费用或已赔偿的费用我公某有追偿权利。对原告请求的误某,残疾赔偿金要以提供的证据为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请求赔偿的费用是否合理,各被告怎么承担应赔偿多少

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当庭提供的证据有:

1、兴平市公某局交警大队(2011)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2011)兴民初字第X号调解书一份,以证明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前期产生费用已经法院调解处理过,两被告质证后无异议。

2、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2012)临鉴定第X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以证明眼部为八级伤残,脑部为十级,综合后应按31%计算残疾赔偿金,两被告质证后无异议。

3、连续一年月工资收入证明一份,兴平市北仁机械有限公某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份、法定代表人证明一份,以证明原告为该厂的法定代表人,月工资收入为3000元,从事故发生至定残前一日,共214天计算误某,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人口标准计算,两被告质证后对原告的法人身份证明无异议,对该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无异议,对工资表真实性保留意见,法庭责令该保险公某七日内应提供相应反证,否则其质疑因无证据支持而无效。

4、2012年2月26日兴平市X村委会证明一份,以证明原告×××三十年来一直居住在兴平市西城办金城路中国船舶第十二研究所旁边,应该按照城镇居民对待计算残疾赔偿金,两被告质证后认为应以公某机关出具证明为准,原告身份为农民,而且居住在农村X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5、2012年2月26日兴平市X村证明一份,于秀莲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兴平市公某局西城分局颁发的户口簿复印件一份,以证明原告的母亲×××共有三个儿子,原告应承担三分之一的扶养费,两被告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被告×××认为其不应承担扶养费。

6、西安交大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收据一份,以证明鉴定费为700元,应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公某质证后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应由其公某承担,被告×××质证后无异议。

被告×××当庭没有提供证据。

被告×××公某提供交强险条款一份,以证明当投保人无证驾驶产生赔偿费用不应承担,若法院判决,该公某有向投保人追偿权利。原告质证后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保险人之间的约定,对外无任何效力,所以不认可。被告×××质证后认为与本案无关。根据证据规则和证据属性,结合当事人陈述,对原、被告各自提供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第1、X组证据,两被告质证后无异议,应予采信。原告提供第X组证据,被告对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无异议,对月工资表真实性有异议,但在法庭限定期限内未提供反证,视为无效应予以驳回,该组证据应予采信。提供第X组证据原告的居住地址不详,无法认定居住在城镇X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两被告质疑有理,该组证据不予采信。第X组证据客观反映原告要扶养的母亲于透莲健在,且兄弟三人,该组证据应采信。第X组证据客观真实,应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6日17时30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兴平市X村X路X路时,与被告×××驾驶的陕x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兴平市公某局交警大队(2011)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与第一被告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咸阳215抢救住院治疗,2011年10月28日原告已起诉至本院要求赔偿,经法院调解,双方对原告前期治疗所花费用除误某外已达成调解并已给付,保留了原告后期治疗诉权。原告属住所地在兴平市X村“兴平市北仁机械有限公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为农民。月工资收入3000元,其母亲×××健在,共兄弟三人。子女均成年。2012年2月15日西安交通大学(2012)临鉴定第X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车祸致左眼盲,伤残等级属八级;颅脑损伤等级为十级。肇事的陕x号车参加了永诚保险咸阳支公某的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本院认为,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身体伤害,应当依照兴平市公某局交警大队(2011)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责任来进行赔偿,由于原告骑的是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辆,所以按照《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被告应按60%比例赔偿原告产生的合理费用。原告的月工资为3000元,计算误某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即共214天,每月按有效工作日21.7天计算日工资。残疾等级综合计算后为31%,按农村居民年收入4105元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原告共兄弟三人,其母现66岁,应承担其三分之一的赡养费用。由于本次事故导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并落下终身残疾,对其精神造成很大痛苦,应给予一定精神抚慰金,以6000元为宜。由于肇事的陕x号摩托车参加了×××公某的交强险,且事故发在保险期内,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该保险公某应当对原告请求的合理费用代为赔偿。至于被告×××公某认为已垫付或应垫付费用其向被告×××有追偿权,与本案无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请求的误某17751元、残疾赔偿金25451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623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共计59825元,由被告×××公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赔偿。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鉴定费700元,共18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员×××

代审判员×××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某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某、护某、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某、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某、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某根据受害人的误某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某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某的,误某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某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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