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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现住(略)。

被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农历),汉族,小学文化,祖籍(略),现住(略)。

本院于2011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西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廖某某于2010年3月11日向原告李某处借款2300元,同日,又向原告李某借款x元,约定月息2%。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讨,被告均未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被告廖某某口头答辩称: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我欠账应该还钱。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生产及生活需要,于2010年3月11日从原告处借款x元,约定月息2%。同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款2300元。原告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本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廖某某于2010年3月11日从原告李某处借款2300元属实。

二、被告廖某某于2010年3月11日从原告李某处借款x元,约定月息2%属实。

三、上述欠款本息限被告廖某某在2011年3月20日之前付清。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650元,减半收取1325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西辉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许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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