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刘西辉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许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