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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与被告xxx、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x,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x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

被告xxx,男,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xxx,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审理原告xxx与被告xxx、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xxx、xxx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发生地是在二广高速2221KM+190M处,属于邵阳县管辖,同时本案的两被告住所地都在邵阳县X镇,因此本案应由邵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移送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在二广高速2221KM+190M处,地处永州市东安县范围内,本案的两被告xxx、xxx的住所地都在邵阳县X镇,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属于东安县人民法院或邵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两被告的管辖异议,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便于本案的审理,本案移送两被告住所地所在的邵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xxx、xx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邵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许永明

审判员周湘荣

人民陪审员邓某庆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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