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肖XX。
原告赵某与被告肖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为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肖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结婚后,被告人格人品有问题,多次在外与别的异性有染,经常打牌给孩子不做饭。09年自己打工回来,又发现被告与朱某某关系不正当,遂分居生活至今。据此,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1994年订婚,1998年结婚,婚后关系一直很好,自己并没有第三者。后自己在韦曲开麻将馆带孩子。2010年11月原告在麻将馆住半个月后外出打工,后换电话分居生活至今。现认为夫妻关系尚好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84年左右原告父亲与被告母亲再婚,被告姐妹俩人随母亲与原告父子开始共同生活。1994年原、被告父母为二人订婚,1998年10日双方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赵X。后原、被告一同去西安打工期间原告怀疑被告与别的男的有染,后经亲友劝说被告回家居住生活。2008年被告母亲让被告去韦曲给其妹开饭馆帮忙,被告一直在韦曲租房生活。后被告自己开办麻将馆并将孩子接到韦曲上小学四年级,期间经常给孩子钱在外面买吃,引起原告不满。2010年11月原告外出打工回被告麻将馆居住10余天,闻听被告与朱某某同居生活,遂再次外出打工。继而更换手机,失去联系分居生活至今。继而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房屋与被告母亲共有。庭审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期望和好表示不同意离婚。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父母安排下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虽结婚多年,但因双方性格差异,加之对夫妻关系的不正确认识,致使产生矛盾。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致使夫妻矛盾激化,且分居生活较长,据此应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应予准许,被告虽不同意离婚,但实际双方难以沟通生活。孩子经征求意见愿意随原告生活,应予准许。因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财产中析出,待分家析产后可另案诉讼。至于各自经手债务均未得到对方认可不宜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由各自负责偿还。故为保障男女婚姻自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肖XX离婚。
二、孩子赵X随原告赵某生活,被告肖XX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
三、原、被告各自经手债务由各自清偿。
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为华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