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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永冷执字第120-1、203-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胡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住永州市X区XXX市场X号。

申请执行人朱X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现住冷水滩区XX路。

申请执行人朱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现住冷水滩区XX路。

被执行人黄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东安县人,住永州市X组。

被执行人何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永州市X区人,住永州市X村X组。

被执行人黄XX,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住永州市X组。身份证号:x。(系黄席林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XX)永冷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于XXXX年X月XX日向被执行人黄XX、何XX、黄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经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XX、黄XX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XX,黄XX的银行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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