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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卿××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卿××,男。

被告黄××,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卿××与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卿××于2011年8月11日以需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卿××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卿志付负担。

审判员蒋艳辉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陈亚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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