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09)永冷执字第32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住XX区XX路XX号。

被执行人谢XX,男,汉族,住XX区XX路居委会XX园X号。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谢XX银行存款三万二千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晖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秦飞跃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