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XX,男,汉族,住XX区XX路XX号。
被执行人谢XX,男,汉族,住XX区XX路居委会XX园X号。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谢XX银行存款三万二千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晖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秦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