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公司。
主要负责人王松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民,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峰,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河南万里集团郑州腾飞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鹿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郑平路营销服务部。
主要负责人张军,该服务部经理。
原审被告菏泽恒德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郎某。
原审被告刘某。
原审被告宗某。
原审被告臧某丙。
原审被告臧某丁。
法定代理人宗某,基本信息同原审被告宗某。
原审被告项某戊。
原审被告魏某。
原审被告田某。
原审被告项某己。
法定代理人田某,基本信息同原审被告田某。
原审被告项某庚。
法定代理人田某,基本信息同原审被告田某。
原审被告项某辛。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贾某及原审被告河南万里集团郑州腾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郑平路营销服务部、菏泽恒德物流有限公司、郎某、刘某、宗某、臧某丙、臧某丁、项某戊、魏某、田某、项某己、项某庚、项某辛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公司不服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孔某某与被上诉人贾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民和王峰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河南万里集团郑州腾飞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郑平路营销服务部、菏泽恒德物流有限公司、郎某、刘某、宗某、臧某丙、臧某丁、项某戊、魏某、田某、项某己、项某庚、项某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某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陶支公司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4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建亭
审判员吴雪贤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黄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