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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曾用名赵X,女,41岁。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28日被郑州市X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某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徐某某,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上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魏一X的父母魏二X、陈XX于201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98181元。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于2012年3月27日撤回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某波、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5日19时14分许,被告人赵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沿上街区老310国道峡窝街自南向北行驶,与沿峡窝街自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魏一X驾驶的豫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魏一X当场死亡。事故后,赵某弃车逃逸。经上街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魏一X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的亲属于2012年3月27日赔偿被害人魏一X的父母损失共计100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书面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于当日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交通事故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驾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梁XX、安XX、何XX、周XX、韦XX、李XX、张XX、潘X、王XX、卢XX的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户口注销登记、遗体火化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撤诉申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赵某自愿认罪且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赵某系初犯、自愿认罪、已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根据被告人赵某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悔罪表现某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朱艺枝

审判员杨红香

人民陪审员梅新建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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