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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邝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邝××(……个人信息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4日经嘉禾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1年12月14日经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嘉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邝××犯诈骗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邝××与他人商量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金,由“黄××”(身份不详)以被告人邝××的名义虚构了在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住院治疗的病某资料,开具住院费发票25528.6元。同年4月,被告人邝××持虚构的病某资料和发票到嘉禾县X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行廊医疗保险站报账,骗取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金人民币8771.47元。其中,被告人分得3800元。2010年12月14日,被告人邝××主动到嘉禾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向嘉禾县公安局退赃8771.4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嘉禾县X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单、南方医院住院发票、病某、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证人刘某、雷××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邝××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邝××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能积极退赃,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邝××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六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款、第某款、第某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某百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邝××犯罪所得人民币八千七百七十一元四角七分返还嘉禾县X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此款从嘉禾县公安局扣押款中代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邓林森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蔡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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