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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祖某某、陈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祖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萧县分公司

负责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郗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扈某丁

委托代理人时某

原审被告扈某戊

委托代理人时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贾汪支公司

负责人王某己

委托代理人常某

上诉人祖某某、陈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某

代理审判员宋柏

代理审判员孙武正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徐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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