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县X组XX号。
被告钟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村XX号。
原告邓XX诉被告钟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邓XX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0年4月26日在本院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XX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与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邓XX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审判员周国靖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