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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某与李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祝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祝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09)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审。

祝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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