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公某
被告田XX
本院于2012年4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公某诉被告田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田某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公某审理。
原告XX公某诉称:被告田XX累计拖欠截止2011年12月电信使用费102.91元及相应违约金。此款经原告多次催付,被告均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付电信使用费及相应违约金,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田XX当场支付原告XX公某的电信使用费102.91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公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田某民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罗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