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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曹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公司地址益阳市X路X号。

负责人王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2011年10月10日8时30分,被告曹某驾驶湘H-x号两轮摩托车沿新S308线由益阳往兰溪方向行驶,行至龙光桥村路段时撞到原告王某甲,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曹某的摩托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87679.02元。

两被告辩称,同意依法赔偿。

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0日8时30分,被告曹某驾驶湘H-x号两轮摩托车沿新S308线由益阳往兰溪方向行驶,行至龙光桥村路段时撞到原告王某甲,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王某甲在益阳市医专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0天,用去医药费17183.67元;在益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5天,用去医药费10152.93元。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9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曹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另查明,被告曹某所有的湘H-x号两轮摩托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被告曹某已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甲医药费等16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甲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等损失62500元,合计72500元,于调解书签收后二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曹某赔偿原告王某甲损失16000元(已付清);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原告王某甲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龙建军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丁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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