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被申请人张家界市X区景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案受理申请人卓某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0年12月22日发出(2011)张武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家界市X区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张家界市X区景源公共汽车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月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0年12月22日(2011)张武民督字第X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973元,由申请人卓某承担。
审判员覃玉奇
二O一一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黄志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