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卓某泉,武陵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界市X区X街道办事处宝峰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某乙,该居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与被告张家界市X区X街道办事处宝峰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某于2011年4月12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卓某负担。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伍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