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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卓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卓某泉,武陵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家界市X区X街道办事处宝峰路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邓某乙,该居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与被告张家界市X区X街道办事处宝峰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某于2011年4月12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卓某负担。

审判员向左斌

二O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伍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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