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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武行非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在武陵源区军地坪。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张家界市X区计生局干部,住(略)。

被执行人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居民,住(略)。

被执行人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居民,住(略),系罗某的妻子。

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011年4月6日作出的张武计生征字[2011年]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张武计生征字[2011年]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张家界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罗某和甘某夫妇于2011年1月16日在张家界市X区人民医院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行为,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罗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8384元、对甘某征收社会抚养费48384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共96768元,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张家界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1年4月6日对罗某和甘某作出的张武计生征字[2011年]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二、限被执行人罗某、甘某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自动履行各自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48384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执行人罗某和甘某各负担25元。

审判长张桃益

审判员赵文英

人民陪审员王玉华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谭新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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