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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初中文化,住(略),农民。2012年2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志丹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志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22日晚9时许,被告人姚某在路过志丹县X村长庆油田第四采油厂张某所在的罗8增压站时,看到同村村民惠某某正往站外背原油,便以报警相要挟,向惠某某及站长张某索取钱财。后三人商量,由惠某某向姚某支付七千元,姚某便不再报警。惠某某当场向其支付了一千元,张某打了一张六千元的欠条,两日后,惠某某向姚某兑付了剩余的六千元。姚某将7000元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记录、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被害人陈述、证人邓某乙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人民币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姚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其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9日起至2012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芳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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