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吉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原告吉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国庆,南乐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吉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吉某某的起诉未提出具体的证据事实,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宗朝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晓凯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