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湘乡X区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该社风险管理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谷丰,该社法律顾问。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X镇X村X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彭志豪,湖南省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朱某于1993年3月至1998年3月期间向我社梅桥信用社借款19次,金额合计69.7万元。借款后被告仅偿还9万元,余欠本息未予偿还,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

被告辩称:1、原告所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予以驳回;2、借款大部分是kj铺花岗岩厂所借,而该厂是集体企业,不应当由我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朱某于1997年3月27日、1994年3月24日、1995年5月6日、1995年11月8日和1998年3月9日向原告所属梅桥信用社借款1.2万元、4万元、3.8万元、0.5万元、和0.2万元,合计借款9.7万元。被告借款后,未向原告还本付息,原告遂诉本院。

同时查明:湖南省湘乡市花岗岩开发公司于1993年9月至1996年12月期间向原告所属梅桥信用社多次借款,借据上加盖了公司印章,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亦加盖了私章。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11)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朱某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朱某所欠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被告订定于2011年9月5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7万元及利息29.8万元,合计39.5万元。

二、原告湘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放弃对被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00元,由被告朱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左强

审判员李新元

人民陪审员罗威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惠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