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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局)(2011)宜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某民间借贷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某民间借贷及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0)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贺某应在2011年3月3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某乙借款本息2000元及运费500元共计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贺某至今只部分履行。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工某、房产、交通、国土等部门查询核实,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李某乙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金昌

审判员兰四兵

审判员王君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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