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1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云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略)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王某的泰康安享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每年3700元保费由王某按合同约定按期缴纳到保险公司直到合同期限届满为止(从2008年12月开始);
二、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5元,减半收取547.5元,王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云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吴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