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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湖南省某县X组与湖南省湖南省某县X组、新某、新某组、老湾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湖南省某县X组。

住所地湖南省某县X组。

负责人阳某。

被告湖南省某县X组。

住所地湖南省某县X组。

负责人陈某。

被告湖南省某县X村新某。

住所地湖南省某县X村新某。

负责人陈A。

被告湖南省湖南省某县X组。

住所地湖南省湖南省某县X组。

负责人陈B。

被告湖南省湖南省某县X组。

住所地湖南省湖南省某县X组。

负责人陈C。

原告湖南省湖南省某县X组与被告湖南省湖南省某县X组、新某、新某组、老湾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湖南省某县X组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湖南省某县X组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湖南省某县X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南省湖南省某县X组负担。

审判长欧阳某

审判员陈某琳

人民陪审员刘学智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凡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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