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谢某某1,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谢某某2,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谢某某3,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北京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侯某某,北京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4,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谢某某5,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1、谢某某2、谢某某3与被告侯某某4、谢某某5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1、谢某某2、谢某某3于201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1、谢某某2、谢某某3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谢某某1、谢某某2、谢某某3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44元,减半收取4172元,由谢某某1、谢某某3、谢某某2负担,谢某某1、谢某某3、谢某某2已缴付2781元,余款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长肖涌
人民陪审员崔文珊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邓某